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院实行规定学制下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并制定基于标准学制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修业年限为3-6年。应征入伍者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学习年限超过其规定学制仍在校学习者,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
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等,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须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选修课
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各类课程学分不能互相代替。全体学生应至少修读专业任选课20个学分,公共选修课10个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
第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一般为试卷考试或作业、论文、口语等形式;
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需进行重修,缴纳重修费用。
其中,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不安排补考,需重修;期末成绩为缺考、取消、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没有补考机会,需重修。
补考及重修成绩按照实际成绩予以记载。
第五章 学分与绩点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评定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时量,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设置必修和选修课,并确定准予毕业的最低总学分。各类专业学生应修的总学分最低数为:艺术类本科 150-170学分;非艺术类本科160-180学分(具体学分应根据专业和专业方向不同,由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方法的基本原则如下:理论课程原则上16授课学时计1学分,讨论课、实践课程等32学时计1学分,或1周计1学分。
第七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状况的计量单位,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A)90—100分 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B)80—89分 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C)70—79分 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D)60—69分 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重修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重修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是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主干课程学分、考核成绩、绩点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运算得出的结果。是学生学籍处理、毕业授位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缓考、补考、缺考与重修
第八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含考查)时,必须于考试之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公者需由承办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因病者需由医院提供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和系教学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交教务处审批。对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再次开设学期提出跟班申请参加课程的学期结束考试。
第九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或者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缺考处理,成绩注明“缺考”字样,必须重修。
第十条 学生首修不及格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但实验类、实践类与体育等课程无补考。因公、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获得批准缓考的课程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通过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记载;若补考未通过,需重新修读该课程,直至取得学分。对院级平台课程(指数学类、计算机类、外语类等)将视学生报名的情况决定是否单独开设重修班,有专业课程不及格者一律随专业课程班级学习,如遇有课程冲突可以申请免听。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按无效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并由学院根据《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的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重修成绩不参与奖学金等评选。
第七章 课程的免修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可以进行免修的课程,若同学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需附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免修考试,应在课程开设学期第1周,提交免修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第八章 辅修和跨校修学分
第十五条
(一)、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在保证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前提下,如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具体按照学校《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
1.必须是本专业培养方案内相关课程,且不超过两门;
2.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3.修读前,需经由所在系、教务处、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修读;
4.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由教务处、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章 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籍处理:
(一)、学生累计欠学分数达12学分且小于18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处分;
(二)、学生累计欠学分达18学分者且少于24学分者,给予跟班试读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各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经院长审批同意后可跟班试读;
(三)、欠学分达24(含)至36(含)学分者,给予下编班试读(即降级)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时无故两周或超假两周及以上未注册的;
(六)、欠学分超过36学分以上者
第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和证明。
第十章 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符合我院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及学位审核,符合毕可提前毕业;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可获得学士学位。
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是:
(一)、每学期期初前三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修读高年级课程;
(二)、所在当前年级的成绩无欠学分情况;
(三)、仍须缴纳4年学费;
(四)、第五学期9月份审核以上三项,若符合条件,将进入毕业综合实践环节,上报提前毕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