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转学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条 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议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议纪要;
2.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议纪要;
3.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6.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7.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第五条 学生转学材料应在每学期期末统一上交,即每年的1月份、7月份,学生申请材料由学院教务处统一报送院长办公会。
第六条 对转学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网络公示一周,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