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环境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助学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副处长兼任,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主任兼任。
第七条 助学办公室指导各系指导服务小组的工作;各指导服务小组组织本系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方案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院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助学办公室申报,经协调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助学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院内有经济支付能力的部门的用工酬金由用工部门支付;家教等个人用工酬金由用工个人支付;无经济支付能力的部门用工酬金由助学办公从资助经费中支付。
第三章 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形式的有偿劳动。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五条 保障有组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制作《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表》,为校内短期用人单位制作《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
第十六条 对需要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学院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院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 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划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按照助学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4.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院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助学办公室根据本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2.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集体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3.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评比。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1.未向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工助学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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