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效落实资助政策,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精神,结合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确保认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4.学生处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5.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初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6.各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初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的依据
7.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事务中心、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系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9.提前告知。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始前,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布相关公告,让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资助政策、得益于学生资助政策。
10.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各系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特殊群体学生相关有效证件。
11.综合认定。各系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2.结果公示。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短信、信件等形式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等书面方式向学生事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事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13.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事务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等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4.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处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
(2)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3)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4)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5)学习不努力,上学年两学期有不及格现象者;
(6)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打架行为者;
(7)故意损害公物者;
(8)组织纪律散漫,经常迟到、早退或旷课者;
(9)严重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如:存放、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者等。
15.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及时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16.学生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17.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生事务中心。